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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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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录延: 本院受理李召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召唤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500元,利息14940元,本息共计564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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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025民初746号 周冰涛: 本院受理原告付东亮诉被告常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清付原告树苗款款22048元及利息1978元(利息自2020年4月6日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2年8月6日为1978元,之后利息自2022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即视为送达。届时2023年4月22日上午9:00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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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金龙: 本院受理徐明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明婕借款7100元;二、驳回原告徐明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梁金龙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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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大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9684.6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前述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2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侯又可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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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郝锁、高二菊: 原告曹魏与被告郝锁、高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魏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锁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遂保 联系电话:0374-8398118/8397118 通讯地址:襄城县王洛镇王洛法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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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竹丽与被告苏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25 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苏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竹丽支付货款2874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损失共计5302.76元;自2022年10月27日起的利息损失以287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4元,由被告苏国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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