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365速发国际平台app下载 -> 法院要闻

        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案

        发布时间:2021-03-03 10:36:43



            2020年11月11日上午,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春节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疫用品供不应求。被告人谢某某是“周口伟豪帅雅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无厂房、无固定工人、无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的资质。为了谋取利益,谢某某指使“某图文印务”老板任某某,从网上搜索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将他人的备案凭证和注册证用电脑软件修改为“周口伟豪帅雅职业服装有限公司”,用电脑软件制作“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因经销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谢某某安排任某某私刻检验公司的公章加盖到伪造的检验报告上。

            谢某某在任某某的打印社制作了大量产品合格证、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说明书,又在浙江找厂家定制了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纸塑包装袋,在合格证、说明书和包装袋上直接打印上“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证编码和生产许可证标号。在销售过程中,谢某某又指使任某某私刻了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伪造了经销授权书。谢某某分二次付给任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谢某某从浙江、湖北等地的无资质厂家购进普通防护服,在项城市租赁简陋民房,让自己的妻子解某组织黄某某等多名女工人,将原包装拆掉,更换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包装,再放进伪造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说明书等,用封口机封口后装箱,通过微信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