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6年9月的一个晚上,在周口市某宾馆附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酒后无故滋事将被害人孟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无独有偶,当月的又一个夜晚,出租车司机段某开车到川汇区李某村接乘客王某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无故殴打段某,将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10月份的某天下午,赵某和妻子在一路口买水果时,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将赵某放在地上的秤推了二米远左右,然后下车质问赵某结婚时为什么没有给其打电话,又拿起水果砸赵某夫妻,接着开车将赵某的水果摊撞倒后逃离。
另查,2015年4月28日,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已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且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