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挪用资金未退还部分依法继续退赔。
审理查明,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正式任公司出纳会计,该公司将业务往来钱款存入以户名王某在周口中原银行的个人账户中,银行卡及U盾由陈某某保管。自2015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陈某某利用自己保管公司银行卡及U盾便利,将该银行卡账户上的377000元通过网上银行分多次转给其福建厦门的朋友苏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大同支行的账户,由苏某往其赌博网站账户充值,帮助陈某某用手机登陆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后被公司发现,陈某某让苏某通过银行转款追回20万元。案发后,法院依法冻结苏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同支行的账户存款余额99436.23元。
法院认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性质恶劣,但在案发后能够主动积极追回部分资金,挽回公司一部分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结合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量刑时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