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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并出资建址费 目的落空理该要回

        发布时间:2015-10-14 10:01:02


            公司合并可以增强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占有率,可是也面临着合并失败的风险。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合并纠纷案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人民币102441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甲、乙公司均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根据周口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需要,两家公司自愿组合为一家公司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2013年5月15日甲、乙公司签订周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重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有:企业在文昌大道与大广高速交叉口新选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面积近三万平方米。同日,甲、乙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双方重组的情况说明,其内容包括:重组后的企业先期在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路南进行各种车辆的停放和展示,企业新址的选址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由乙方负责。甲、乙方签订重组协议和情况说明后,自2013年6月有8日至2013年9月2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分五次共向乙公司汇款102441.41元用于重组后企业新址的建设。乙方在约定的“2013年9月份全部竣工,可以投入使用”的期限内,没有办妥相关事宜,致使重组落空,造成甲方损失102500元。

            法院认为:甲、乙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和情况说明确认了甲、乙公司双方合并前各自的合同义务,从双方订立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完成重组后企业新址的选址用地手续办理工作是乙公司方的合同义务,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乙公司存在违约。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对重组后企业新址已进行投入建设,乙公司收取甲公司102441元建设款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川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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