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被田某(已判刑)拉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工程的名义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采取以份额的形式让他人参与缴纳费用,并分为五级三晋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五个级别分别是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被告人朱某在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经营模式链条中属于业务经理,至案发时共发展张某等下线50人计430份,涉案金额达一百四十多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9月13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参与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虚构的西部大开发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