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09-06-23 10:39:33
陈二涛:
本院受理原告苑翠兰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川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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