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09-06-23 10:37:18
段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波诉被告段婷婷、被告周口师范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