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兵同志,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1990年9月刘红兵同志毕业分配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5月调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十九年的政法工作中,他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庄严使命,固守那份对公正的执着;他以诚挚的爱,深刻诠释那份不变的为民情结;他把无私的奉献和强烈的责任感,融入日常工作的一言一行;他以扎实有力的脚步,踏出一串串闪光的足迹:2000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02年被评为周口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检察官,2007年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2008年3月被周口市川汇区区委、区政府评为政法工作先进个人,他本人连年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刘红兵同志执法的准则和誓言。多年来,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促进和谐意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他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他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判决公正,保证了案件质量。从事少年刑事审判七年来,他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300件,判决各类犯罪分子460余人,每个案子都在审限内审结,而且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更无冤假错案出现。
在今年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工作中,刘红兵同志放弃了节假日,昼夜加班。他患有关节炎,不能熬夜,但为使工作不在审判环节贻误战机,他仍忘我地工作,始终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他还对全庭的所有判决书、审理报告进行打印,其工作量非常巨大,但他从无怨言,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他还负责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工作的报表和信息工作,无论是十天一报的旬报表还是一月一报的月报表,刘红兵同志都及时、准确的上报,并全部使用电脑打印,使报表更加清晰、整洁;他还坚持每月撰写信息至少十篇,对“两抢一盗”的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报道和宣传。截止到10月份,他已撰写信息81篇,其中在省级转发22篇,市级转发79篇。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青少年健康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家长的职责,也是一名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刘红兵同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依法办案同时,从“爱”字出发,“教”字着眼,“拉”字着手,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探索出了一套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法,在坚持惩教结合同时,致力于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了一批青少年犯弃恶从善,走上新生,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一、把庭审工作向前延伸,掌握对失足少年进行庭审教育的第一手材料
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有针对性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前教育工作。未成年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为此,刘红兵同志紧紧抓住庭前这一有利时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有针对性的教育。一是庭前坚持与被告人见面,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了解其犯罪原因,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坚持与法定代理人见面,必要时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使少年犯产生真诚的悔过,增强他们的荣辱感,提高他们甄别是非的能力,达到挽救的目的,如少年犯张某抢劫一案,刘红兵同志认真阅卷后得知其是在校学生,因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与人比吃比穿,当家庭条件满足不了其欲望时,便与人合谋抢劫他人财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他通过走访学校和教师了解其在校学习成绩一贯较好。通过大量的向前延伸工作,他掌握了触及张某心灵的第一手材料,在庭审教育时,选准了感化点。庭审过程中,通过庭审教育,张某痛苦流涕,真诚的悔过自己的罪行。
二、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寓教于审
开庭审判是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少年法庭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中心环节。少年犯一般都是第一次接受审判,庭审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斗争比较激烈。庭审中,刘红兵同志语气缓和、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大致的了解。刘红兵同志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对于家庭破裂,自幼生活在畸型家庭失去父爱或母爱的少年犯,刘红兵同志从同情入手,为其寻找爱心,穿插感化、教育;对于自幼顽皮,父母教育不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犯,他就事前多次做父母的工作,要求他们出庭配合审判人员,共同承担起帮教责任,从而使少年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对于失足后对前途感到渺茫的少年犯;他在帮助少年犯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同时,以积极热情的态度鼓励少年犯要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社会,只要认罪服法,努力接受改造,前途还是光明的。
三、把庭审工作向后延伸,喻之以义,立足教育、挽救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认为对少年犯教育、挽救,努力使少年犯重新做人应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巩固庭审教育的成果,检验办案质量,刘红兵同志坚持把庭审工作向后延伸。在院领导的支持下,他和庭室同志一起到少年管教所对在押的少年犯进行回访、考察和帮教,有时还邀请妇联和市有关工委领导一起前往,了解少年犯的劳动、生活、思想改造情况,带去家乡亲人和政府的殷切希望,鼓励少年犯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出狱,重新踏入社会,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在押的少年犯看到家乡的领导和法官,个个倍感亲切。如少年犯齐某,看到家乡人去看望他,非常激动,如实地汇报了他的思想及改造情况,并表示在今后劳动改造中,将努力学习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做守法的好公民。对于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他和同志们还专门建立了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帮教,适时走访缓刑少年犯的监护人、街道干部,了解他们对被判处缓刑少年犯的管教情况,及少年犯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以便帮助其解决困难,使其在感到法律的威严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少年犯郭某被判处缓刑,他和庭室同志一起到郭某家中了解其改造、生活情况,当得知郭某的父亲失踪已达两年,其母亲下岗,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心理非常着急,回来以后,我们就给法院党组和妇联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使郭某的母亲得以重新就业,让其体会到了法律无情,法官有情。对刑释满放回到社会上的少年,我们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安置教育工作,使他们有学上,有事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尖注,搞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刘红兵同志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多次到全市中小学讲法制课,受到教委负责同志和学校领导的好评。他还和庭室同志利用节假日组织人员到市繁华地段搞法制宣传,并且多次到犯罪地或罪犯原住所地搞公开宣判,组织中、小学生到场旁听,接受直观的法制教育。
在平凡的工作中,刘红兵同志就是这样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他一直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充实着自己的人生与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