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抓紧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发放。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工作单位、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川汇区范围。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的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五)须经所在单位、镇(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等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三、不得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报名有关要求
(一)时间:2013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
(二)地点:川汇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法院2楼205办公室)。
(三)报名:
1、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
2、接受报名:报名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五、预选对象的审查
本院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六、人民陪审员的任命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本院院长提请川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川汇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94--8173015
联系人:薛艳伟
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3日